香港稅務指南

香港稅務指南

本指南解釋了香港如何根據屬地來源原則對收入徵稅——徵稅對象、薪俸稅和利得稅的實際運作方式,以及雇主和金融機構需要了解的有關合規、報告和雙重徵稅減免的信息。

使用以下部分詳細了解費率、扣除額、離岸索賠、轉讓定價、常見問題以及 Zetland Tax 如何支持您的香港稅務申報和諮詢需求。

概述

與大多數國家不同,香港採用屬地來源稅制度,不考慮居住或住所的概念。這意味著只有在香港產生或源自香港的收入才需要在香港納稅。 作為例外,某些類型的視為交易收入即使對於非居民也將徵稅。

《稅務條例》收費:

  • 辦公室收入、就業收入或退休金收入需繳薪俸稅
  • 來自貿易或業務的利潤需繳納利得稅
  • 房地產收入轉財產稅

大量判例法和稅務局 (IRD) 實務說明 (DIPN) 定義了屬地源稅制度的實際應用。

非香港就業

若符合以下三個因素,稅務局通常會認為該僱用屬於非香港僱用:

  • 僱傭合約是在香港境外協商、簽訂並可執行的;
  • 雇主為香港境外居民;和
  • 僱員薪資在香港境外支付

離岸收入和免稅收入

完全在香港境外進行的商業活動的收入可能符合「離岸收入」的資格,無需在香港繳納利得稅。 除了離岸收入外,這還包括從事貿易、業務或專業以外的其他活動的收入。換言之,來自股利、利息及資本利得的收入無須繳納利得稅。

課稅年份

一般而言,香港的課稅年度為每年的4月1日至隔年的3月31日。 利得稅計算基準期為課稅年度結束的會計年度。

雙重課稅協定

香港已與下列國家簽訂避免雙重課稅協定(DTA)

奧地利 白俄羅斯 比利時
汶萊 加拿大 捷克共和國
芬蘭 法國 根西島
匈牙利 印度 印尼
愛爾蘭 義大利 日本
球衣 韓國(南) 科威特
拉脫維亞 列支敦斯登 盧森堡
中國大陸 馬來西亞 馬爾他
墨西哥 荷蘭 紐西蘭
巴基斯坦 葡萄牙 卡達
羅馬尼亞 俄羅斯 沙烏地阿拉伯
南非 西班牙 瑞士
泰國 阿聯酋 英國
越南

與柬埔寨和愛沙尼亞簽署的協議將於2020/21年生效。 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的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尚未生效。

會計原則/財務報表

香港的財務報表必須遵循已頒布的香港財務報告準則(HKFRS)。私人公司和中小企業在符合資格標準的情況下,可以分別選擇寬鬆的會計準則、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私人實體)和中小企業財務報告準則(SME-FRF)和中小企業財務報告準則(SME-FRS)。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構成董事向股東提交的報告資訊的一部分。此外,經審計的財務報表構成了納稅計算的基礎,並且是納稅申報表所需的支持文件,如果公司不是小型企業,則必須向稅務局提交。

《稅務條例》下雇主的法定責任

香港沒有「現收現付制度」或薪資稅預扣機制。 因此,雇主無需從工資中扣除薪俸稅。 相反,稅務局根據《稅務條例》對雇主施加以下申報義務:

  • 製作支付給僱員的薪酬年度申報表(表格BIR56A和IR56B);
  • 報告僱員在香港開始受僱的情況(IR56E表格);
  • 報告僱員在香港終止受僱的情況(IR56F表格);
  • 若員工即將永久離開香港,則應在預計離境日期前至少一個月報告(IR56G表格),並扣留僱員一個月的款項或收到完稅確認書(以較早發生者為準)。這項規定不適用於因業務目的而需要經常離開香港的員工。

共同報告標準(CRS)

CRS 是對參與國/司法管轄區的金融機構的資訊收集和報告要求,以幫助打擊逃稅並保護稅收制度的完整性。

在香港,所有金融機構(獲豁免的除外)均須依法實施CRS框架。 報告國家居民持有的金融帳戶資訊每年傳送給相關稅務機關。

薪俸稅

誰負責?

一般而言,任何個人在任何納稅年度內在香港辦事處或香港受僱期間產生或源自香港辦事處或香港就業,或在香港逗留超過 60 天期間提供的服務而賺取的收入,均須繳納薪俸稅。

中央管理及控制權位於香港的公司所收取的董事袍金須在香港繳納薪俸稅。

稅率

薪俸稅是按應課稅收入淨額(應評稅收入減個人扣除額及免稅額)徵收,累進稅率為2%至17%,或按應課稅收入扣除個人扣除額的最高標準稅率15%,以計算得出的納稅義務較低者為準。 以下為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間(即2019/20課稅年度及以後)的薪俸稅累進稅率:



應課稅所得(港元) 稅率
前 5 萬名 2%
下一個 50,000 位於 6%
下一個 50,000 位於 10%
下一個 50,000 位於 14%
餘下的在 17%







社會安全

香港沒有社會安全稅。 雇主及僱員均須按僱員薪金的 5% 或每月 1,500 港元(以較低者為準)向經批准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供款,除非僱員有其他認可職業退休計劃的保障。

個人扣除額

為可在薪俸稅中扣除,開支必須完全、完全且必然是在產生納稅人的應評稅收入時產生。 此外,2019/20 課稅年度及以後可享以下優惠扣除額:



支付金額的最高扣除額: 2019/20 及以後 (以港幣計)
自學費用 100,000
房屋貸款利息 100,000
長者住宿照顧費用 100,000
強積金強制供款/其他認可退休計畫供款 18,000
強積金計劃自願性供款 60,000
根據自願健康保險計劃繳交的合資格保費 每個被保險人 8,000
批准的慈善捐款 高達收入的35%





個人津貼

收入水平低於「收支平衡」點的個人也可獲得個人免稅額,其中適用 15% 的標準稅率,因為這對納稅人更有利。 2019-20 年度及以後,可享有的個人津貼如下。



個人津貼 2019/20 及以後 (以港幣計)
單次津貼 132,000
已婚人士津貼 264,000
兒童津貼
第一個至第九個孩子(每個) 120,000
當年出生的每個孩子(附加) 120,000
供養父母/祖父母津貼
60歲或以上(與納稅人同住) 50,000
60歲或以上(不與納稅人同住) 100,000
55歲至59歲(與納稅人同住) 50,000
55歲至59歲(不與納稅義務人同住) 25,000
供養兄弟/姊妹津貼 37,500
單親津貼 132,000
傷殘家屬津貼 75,000
個人傷殘津貼 75,000





雙重稅收減免索賠

一般而言,在香港以外地區提供服務所獲得的受僱收入,如該人士須就該收入繳納與薪俸稅相同性質的稅款,則可獲豁免繳納薪俸稅。

自2018-19課稅年度起,任何雙重課稅減免均以稅收抵免的方式進行,而不是對在與香港簽訂避免雙重徵稅協議的地區獲得的就業收入進行收入豁免。允許的收入免稅或稅收抵免不得超過納稅人採取合理措施盡量減少外國應付稅款所允許的減免。隨後,如果寬免過多,納稅人有義務通知香港稅務機關正確調整香港薪俸稅。

利得稅

由於香港實行屬地稅收制度,一般而言,在香港從事行業、專業或業務的人士須就源自香港的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的利潤繳納利得稅。 外國來源的收入不屬於香港利得稅徵收範圍。

公司稅務居所的概念一般與利得稅無關。然而,它在其他條款的應用中確實具有一定的重要性,例如轉讓定價、離岸基金豁免和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離岸利得稅免稅

賺取不屬於利得稅徵收範圍的收入的公司,即外國來源或離岸收入,可以申請離岸利得稅豁免,以使該收入免於繳納利得稅。利潤來源問題是一個實際的、棘手的事實問題,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案情來確定。儘管香港法院在許多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例中重申了確定利潤來源的廣泛指導原則,即“納稅人為賺取有關利潤做了什麼以及在哪裡做的”,但稅務局和納稅人持不同觀點的案例卻時常出現。從實務的角度來看,利潤來源的確定過程可以分為三個重點領域:(1)分類;納稅人應仔細分類所涉及的利潤類型,因為不同類型利潤的利潤來源的確定有所不同。合約生效、談判、簽訂和執行的地點對於確定貿易利潤來源至關重要,而服務地點則是確定服務收入來源的關鍵。 (2) 營利活動的認定;在香港進行的盈利活動應納稅,而先前或附帶的活動則不必納稅。在評估貿易利潤的來源時,稅務局可能傾向於專注於在香港進行的利潤產生活動,從納稅人的角度來看,這些活動可能被視為先決條件或附帶條件。 (3) 文件;文件編制涉及提供證據以支持盈利活動是在香港境外進行的。 舉證責任由納稅義務人承擔。證實文件通常不僅僅是保存記錄的文件,還包括其他操作文件,包括電子郵件、工作計劃、旅行歷史、會議記錄等。

可以尋求高級裁決或在提交納稅申報表時提出豁免索賠。 除非提出此類豁免申請,否則普遍的假設是公司的利潤產生於香港或源自香港,因此應課稅。預計稅務局會向公司提出質疑,以確認離岸免稅索賠。

稅率

兩級利得稅制自 2018/19 課稅年度起(即 2018 年 4 月 1 日起)適用於公司和非法人企業:



應評稅利潤(港元) 稅率
公司
首筆 2,000,000 美元 8.25%
關於剩下的 16.5%
非法人企業
首筆 2,000,000 美元 7.5%
關於剩下的 15%



為了避免濫用兩級稅收制度,每一組關聯實體只能指定一個實體從兩級稅率中受益。





轉讓定價 (TP) 規則

2018年7月,香港立法引入轉讓定價規則和三級轉讓定價文件要求。

這些規則總體上遵循經合組織的指導方針,並要求與關聯方的交易遵循公平交易原則。 如果兩個關聯方之間進行或實施的交易與獨立人士之間達成的交易不同,而這種差異會帶來稅收優惠,則該規則允許稅務局調整企業的利潤和虧損。 此規則適用於涉及出售、轉讓、使用資產以及提供服務的關聯交易。



轉讓定價文件

轉讓定價交易的強制性文件要求將基於經合組織建議的三層方法,包括主文件、本地文件和國別(CbC)報告。



主文件和本地文件

根據香港實體的規模及其關聯方交易量,提交主檔案和本地檔案的香港實體可享有兩項豁免。

任何香港實體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中的任何兩個,可豁免準備主檔案和本地檔案:

  • 每年總收入不超過4億港元;
  • 總資產不超過3億港元;和
  • 平均員工人數不超過100人。

下列關聯交易,若此類交易總金額不超過規定金額(港幣),則無需提供本地檔案:

  • 用於轉讓財產(金融資產和無形資產除外)-2.2億;
  • 金融資產交易-1.1億;
  • 用於無形資產轉讓-1.1億;
  • 對於任何其他交易——4400萬。

如果上述所有類型的關聯交易不需要準備本地文件,則主體無需準備主文件。

不符合上述兩項豁免中任何一項的實體必須為 2018 年 4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會計期間準備主檔案和本地檔案。主檔案和本地檔案需要在會計年度結束日期後 9 個月內準備好。



國別 (CbC) 報告

根據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編制國別報告的標準,任何年綜合集團收入達到7.5億歐元(約68億港元)或以上且最終母公司(UPE)居住在香港的跨國企業集團都必須在香港提交國別報告。

國別報表要求適用於 2018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會計期間。國別報表需要在與報表相關的會計期間結束後 12 個月內提交。





稅務審計

稅務局在稅務評估過程中使用電腦輔助的「先評估後審計」(AFAL)系統。 AFAL系統根據預設標準篩選報稅表,並選擇案件進行評估後案頭審計、現場審計和調查。包含以下特徵的報稅表更有可能被識別以供進一步審查:

  • 財務績效/會計比率異常波動;
  • 與往年或業界標準有重大偏差;
  • 利用以前課稅年度的結轉稅損失;
  • 關聯交易量大;
  • 報稅基礎變更;
  • 重大一次性交易;
  • 長期懸而未決的稅務查詢;
  • 公開資訊與納稅人在報稅表和答覆中的陳述不一致;或者
  • 資訊交換 (EOI) 和通用報告標準 (CRS)。

建议面临较高税务审计风险的公司审查其税务和转让定价状况以及合规历史记录。風險審查的結果應演變為制定緩解策略和方法,以便在稅務局開始稅務審計之前做好防禦準備,包括考慮自願揭露。公司可以考虑重塑其交易安排,以从税收和转让定价的角度增强税收防御基础。

如果一家公司已被稅務局定為稅務稽查目標,接下來需要採取的重要步驟是找出稅務稽查的可能原因、找出稅務風險領域、量化稅務風險並尋求專業意見以協助處理稅務稽查。

常見問題 (FAQ)

Q1) 我剛在香港成立了一家新公司。 什麼時候可以收到第一年利得稅報稅表?

A1)新註冊的企業將於開始營業或註冊成立日期後約18個月收到首份利得稅報稅表。




Q2) 我如何知道我的公司須繳香港利得稅?

A2)一般而言,源自香港的貿易、專業或業務收入須繳納利得稅。 一般認為香港的企業須繳利得稅。任何相反的主張必須以其規定的形式陳述和證實。




Q3) 什麼時候需要提交公司的香港利得稅報稅表?

A3)一般來說,利得稅報稅表及任何所需的補充表格應於發出日期起計1個月內提交。利得稅報稅表第一頁註明了提交的合規日期。

稅務局可能會允許新成立的公司有 3 個月的時間提交第一年的利得稅申報表。

公司可以透過其稅務代表自動申請延期 6 個月。




Q4) 如果我不同意所評估的入息,我可以向香港稅務局提出異議嗎?

A4)是的,如需對評估提出異議,可以在評估通知發出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異議。 反對必須以書面提出,並準確說明反對的理由。在許多情況下,評估員可能會要求進一步的資訊或事實,考慮後可能會發布評估修訂或修訂評估的擬議依據。如果無法達成協議,反對意見將提交給稅務局局長作出決定。專員將考慮反對意見,並可能確認、減少、增加或取消評估。儘管您提出任何反對或上訴通知,您仍必須在評估通知中指定的日期或之前繳納稅款,除非稅務局局長命令在此類反對或上訴結果出來之前暫緩繳納稅款或任何部分稅款。




Q5) 如果我在提出異議後不同意 IRD 的立場,我該怎麼辦?

A5)如果您希望對專員的決定提出上訴,您應在專員書面決定送達後 1 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審查委員會書記官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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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內容基於截至 2020 年 4 月 1 日的稅法和慣例,我們沒有義務隨著法律和慣例的變化而更新資訊。本指南僅供一般參考之用,不可作為會計、稅務或其他專業建議的依據。請聯絡我們的 Zetland 稅務團隊或您的其他顧問以取得具體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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