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税务指南
香港税务指南
本指南解释了香港如何根据属地来源原则对收入征税——征税对象、薪俸税和利得税的实际运作方式,以及雇主和金融机构需要了解的有关合规、报告和双重征税减免的信息。
使用以下部分详细了解费率、扣除额、离岸索赔、转让定价、常见问题以及 Zetland Tax 如何支持您的香港税务申报和咨询需求。
概述
与大多数国家不同,香港采用属地来源税制度,不考虑居住或住所的概念。这意味着只有在香港产生或源自香港的收入才需要在香港纳税。 作为例外,某些类型的视为交易收入即使对于非居民也将征税。
《税务条例》收费:
- 办公室收入、就业收入或退休金收入需缴纳薪俸税
- 来自贸易或业务的利润需缴纳利得税
- 房地产收入转财产税
大量判例法和税务局 (IRD) 实践说明 (DIPN) 定义了属地源税制度的实际应用。
非香港就业
如果满足以下三个因素,税务局通常会认为该雇佣属于非香港雇佣:
- 雇佣合同是在香港境外协商、签订并可执行的;
- 雇主为香港境外居民;和
- 雇员薪酬在香港境外支付
离岸收入和免税收入
完全在香港境外进行的商业活动的收入可能符合“离岸收入”的资格,无需在香港缴纳利得税。 除了离岸收入外,这还包括从事贸易、业务或专业以外的其他活动的收入。换言之,来自股息、利息及资本利得的收入无需缴纳利得税。
课税年份
一般而言,香港的纳税年度为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 利得税计算基准期为课税年度结束的会计年度。
双重征税协定
香港已与下列国家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
| 奥地利 | 白俄罗斯 | 比利时 |
| 文莱 | 加拿大 | 捷克共和国 |
| 芬兰 | 法国 | 根西岛 |
| 匈牙利 | 印度 | 印度尼西亚 |
| 爱尔兰 | 意大利 | 日本 |
| 球衣 | 韩国(南) | 科威特 |
| 拉脱维亚 | 列支敦士登 | 卢森堡 |
| 中国大陆 | 马来西亚 | 马耳他 |
| 墨西哥 | 荷兰 | 新西兰 |
| 巴基斯坦 | 葡萄牙 | 卡塔尔 |
| 罗马尼亚 | 俄罗斯 | 沙特阿拉伯 |
| 南非 | 西班牙 | 瑞士 |
| 泰国 | 阿联酋 | 英国 |
| 越南 | ||
与柬埔寨和爱沙尼亚签署的协议将于2020/21年生效。 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尚未生效。
会计原则/财务报表
香港的财务报表必须遵循已颁布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HKFRS)。私营公司和中小企业在满足资格标准的情况下,可以分别选择宽松的会计准则、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私营实体)和中小企业财务报告准则(SME-FRF)和中小企业财务报告准则(SME-FRS)。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构成董事向股东提交的报告信息的一部分。此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构成了纳税计算的基础,并且是纳税申报表所需的支持文件,如果公司不是小型企业,则必须向税务局提交。
《税务条例》下雇主的法定责任
香港没有“现收现付制度”或工资税预扣机制。 因此,雇主无需从工资中扣除薪俸税。 相反,税务局根据《税务条例》对雇主施加以下申报义务:
- 制作支付给雇员的薪酬年度申报表(表格BIR56A和IR56B);
- 报告雇员在香港开始受雇的情况(IR56E表格);
- 报告雇员在香港终止受雇的情况(IR56F表格);
- 如果雇员即将永久离开香港,则应在预计离境日期前至少一个月报告(IR56G表格),并扣留雇员一个月的款项或收到完税确认书(以较早发生者为准)。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因业务目的需要经常离开香港的雇员。
共同报告标准(CRS)
CRS 是对参与国/司法管辖区的金融机构的信息收集和报告要求,以帮助打击逃税并保护税收制度的完整性。
在香港,所有金融机构(获豁免的除外)均须依法实施CRS框架。 报告国家居民持有的金融账户信息每年传送给相关税务机关。
薪俸税
谁负责?
一般而言,任何个人在任何纳税年度内在香港办事处或香港受雇期间产生或源自香港办事处或香港就业,或在香港逗留超过 60 天期间提供的服务而赚取的收入,均须缴纳薪俸税。
中央管理及控制权位于香港的公司所收取的董事袍金须在香港缴纳薪俸税。
税率
薪俸税是按应课税收入净额(应评税收入减个人扣除额及免税额)征收,累进税率为2%至17%,或按应课税收入扣除个人扣除额的最高标准税率15%,以计算得出的纳税义务较低者为准。 以下为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即2019/20课税年度及以后)的薪俸税累进税率:
| 应课税收入(港元) | 税率 |
|---|---|
| 前 50,000 名 | 2% |
| 下一个 50,000 位于 | 6% |
| 下一个 50,000 位于 | 10% |
| 下一个 50,000 位于 | 14% |
| 余下的在 | 17% |
社会保障
香港没有社会保障税。 雇主及雇员均须按雇员薪金的 5% 或每月 1,500 港元(以较低者为准)向经批准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供款,除非雇员有其他认可职业退休计划的保障。
个人扣除额
为可在薪俸税中扣除,开支必须完全、完全且必然是在产生纳税人的应评税收入时产生。 此外,2019/20 课税年度及以后可享受以下优惠扣除:
| 支付金额的最高扣除额: | 2019/20 及以后 (以港元计) |
|---|---|
| 自学费用 | 100,000 |
| 房屋贷款利息 | 100,000 |
| 长者住宿照顾费用 | 100,000 |
| 强积金强制性供款/其他认可退休计划供款 | 18,000 |
| 强积金计划自愿性供款 | 60,000 |
| 根据自愿健康保险计划缴付的合资格保费 | 每个被保险人 8,000 |
| 批准的慈善捐款 | 高达收入的35% |
个人津贴
收入水平低于“收支平衡”点的个人也可获得个人免税额,其中适用 15% 的标准税率,因为这对纳税人更有利。 2019-20 年度及以后,可享受的个人津贴如下。
| 个人津贴 | 2019/20 及以后 (以港元计) |
|---|---|
| 单次津贴 | 132,000 |
| 已婚人士津贴 | 264,000 |
| 儿童津贴 | |
| 第一个至第九个孩子(每个) | 120,000 |
| 当年出生的每个孩子(附加) | 120,000 |
| 供养父母/祖父母津贴 | |
| 60岁或以上(与纳税人同住) | 50,000 |
| 60岁或以上(不与纳税人同住) | 100,000 |
| 55岁至59岁(与纳税人同住) | 50,000 |
| 55岁至59岁(不与纳税人同住) | 25,000 |
| 供养兄弟/姐妹津贴 | 37,500 |
| 单亲津贴 | 132,000 |
| 伤残家属津贴 | 75,000 |
| 个人伤残津贴 | 75,000 |
双重税收减免索赔
一般而言,在香港以外地区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受雇收入,如该人士须就该收入缴付与薪俸税相同性质的税款,则可获豁免缴纳薪俸税。
自2018-19课税年度起,任何双重征税减免均以税收抵免的方式进行,而不是对在与香港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的地区获得的就业收入进行收入豁免。允许的收入免税或税收抵免不得超过纳税人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外国应付税款所允许的减免。随后,如果宽免过多,纳税人有义务通知香港税务机关正确调整香港薪俸税。
利得税
由于香港实行属地税收制度,一般而言,在香港从事行业、专业或业务的人士须就源自香港的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利润缴纳利得税。 外国来源的收入不属于香港利得税征收范围。
公司税务居所的概念一般与利得税无关。然而,它在其他条款的应用中确实具有一定的重要性,例如转让定价、离岸基金豁免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离岸利得税豁免
赚取不属于利得税征收范围的收入的公司,即外国来源或离岸收入,可以申请离岸利得税豁免,以使该收入免于缴纳利得税。利润来源问题是一个实际的、棘手的事实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案情来确定。尽管香港法院在许多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中重申了确定利润来源的广泛指导原则,即“纳税人为赚取有关利润做了什么以及在哪里做的”,但税务局和纳税人持不同观点的案例却时常出现。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利润来源的确定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重点领域:(1)分类;纳税人应仔细分类所涉及的利润类型,因为不同类型利润的利润来源的确定有所不同。合同生效、谈判、签订和执行的地点对于确定贸易利润来源至关重要,而服务地点则是确定服务收入来源的关键。 (2) 营利活动的认定;在香港进行的盈利活动应纳税,而先前或附带的活动则不必纳税。在评估贸易利润的来源时,税务局可能倾向于重点关注在香港进行的利润产生活动,从纳税人的角度来看,这些活动可能被视为先决条件或附带条件。 (3) 文件;文件编制涉及提供证据以支持盈利活动是在香港境外进行的。 举证责任由纳税人承担。证实文件通常不仅仅是保存记录的文件,还包括其他操作文件,包括电子邮件、工作计划、旅行历史、会议记录等。
可以寻求高级裁决或在提交纳税申报表时提出豁免索赔。 除非提出此类豁免申请,否则普遍的假设是公司的利润产生于香港或源自香港,因此应课税。预计税务局会向公司提出质疑,以证实离岸免税索赔。
税率
两级利得税制度自 2018/19 课税年度起(即从 2018 年 4 月 1 日起)对公司和非法人企业适用:
| 应评税利润(港元) | 税率 |
|---|---|
| 公司 | |
| 首笔 2,000,000 美元 | 8.25% |
| 关于剩下的 | 16.5% |
| 非法人企业 | |
| 首笔 2,000,000 美元 | 7.5% |
| 关于剩下的 | 15% |
为了避免滥用两级税收制度,每一组关联实体只能指定一个实体从两级税率中受益。
转让定价 (TP) 规则
2018年7月,香港立法引入转让定价规则和三级转让定价文件要求。
这些规则总体上遵循经合组织的指导方针,并要求与关联方的交易遵循公平交易原则。 如果两个关联方之间进行或实施的交易与独立人士之间达成的交易不同,并且这种差异会带来税收优惠,则该规则允许税务局调整企业的利润和亏损。 该规则适用于涉及出售、转让、使用资产以及提供服务的关联交易。
转让定价文件
转让定价交易的强制性文件要求将基于经合组织推荐的三层方法,包括主文件、本地文件和国别(CbC)报告。
主文件和本地文件
根据香港实体的规模及其关联方交易量,提交主档案和本地档案的香港实体可享受两项豁免。
任何香港实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两个,可豁免准备主档案和本地档案:
- 每年总收入不超过4亿港元;
- 总资产不超过3亿港元;和
- 平均员工人数不超过100人。
下列关联交易,若该类交易总金额不超过规定金额(港币),则无需提供本地档案:
- 用于转让财产(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除外)——2.2亿;
- 金融资产交易——1.1亿;
- 用于无形资产转让——1.1亿;
- 对于任何其他交易——4400万。
如果上述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不需要准备本地文件,则主体无需准备主文件。
不满足上述两项豁免中任何一项的实体必须为 2018 年 4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期间准备主档案和本地档案。主档案和本地档案需要在会计年度结束日期后 9 个月内准备好。
国别 (CbC) 报告
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编制国别报告的标准,任何年综合集团收入达到7.5亿欧元(约68亿港元)或以上且最终母公司(UPE)居住在香港的跨国企业集团都必须在香港提交国别报告。
国别报表要求适用于 2018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期间。国别报表需要在与报表相关的会计期间结束后 12 个月内提交。
税务审计
税务局在税务评估过程中使用计算机辅助的“先评估后审计”(AFAL)系统。 AFAL系统根据预设标准筛选纳税申报表,并选择案例进行评估后案头审计、现场审计和调查。包含以下特征的纳税申报表更有可能被识别以供进一步审查:
- 财务业绩/会计比率异常波动;
- 与往年或行业标准存在重大偏差;
- 利用以前课税年度的结转税收损失;
- 关联交易量大;
- 纳税申报基础发生变化;
- 重大一次性交易;
- 长期悬而未决的税务查询;
- 公开信息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表和答复中的陈述不一致;或者
- 信息交换 (EOI) 和通用报告标准 (CRS)。
建议面临较高税务审计风险的公司审查其税务和转让定价状况以及合规历史记录。风险审查的结果应演变为制定缓解策略和方法,以便在税务局开始税务审计之前做好防御准备,包括考虑自愿披露。公司可以考虑重塑其交易安排,以从税收和转让定价的角度增强税收防御基础。
如果一家公司已被税务局定为税务稽查目标,接下来需要采取的重要步骤是找出税务稽查的可能原因、查明税务风险领域、量化税务风险并寻求专业意见以协助处理税务稽查。
常见问题 (FAQ)
Q1) 我刚刚在香港成立了一家新公司。 我什么时候可以收到第一年利得税报税表?
A1)新注册的企业将于开始营业或注册成立日期后约18个月收到首份利得税报税表。
Q2) 我如何知道我的公司须缴纳香港利得税?
A2)一般而言,源自香港的贸易、专业或业务收入须缴纳利得税。 一般认为香港的企业须缴纳利得税。任何相反的主张必须以其规定的形式陈述和证实。
Q3) 我什么时候需要提交公司的香港利得税报税表?
A3)一般来说,利得税报税表及任何所需的补充表格应于发出日期起计1个月内提交。利得税报税表第一页注明了提交的合规日期。
税务局可能会允许新成立的公司有 3 个月的时间提交第一年的利得税申报表。
公司可以通过其税务代表自动申请延期 6 个月。
Q4) 如果我不同意所评估的入息,我可以向香港税务局提出异议吗?
A4)是的,如需对评估提出异议,可以在评估通知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异议。 反对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准确说明反对的理由。在许多情况下,评估员可能会要求提供进一步的信息或事实,考虑后可能会发布评估修订或修订评估的拟议依据。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反对意见将提交税务局局长作出决定。专员将考虑反对意见,并可能确认、减少、增加或取消评估。尽管您提出任何反对或上诉通知,您仍必须在评估通知中指定的日期或之前缴纳税款,除非税务局局长命令在此类反对或上诉结果出来之前暂缓缴纳税款或任何部分税款。
Q5) 如果我在提出异议后不同意 IRD 的立场,我该怎么办?
A5)如果您希望对专员的决定提出上诉,您应在专员书面决定送达后 1 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审查委员会书记员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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